| 破產 | IVA |
| 年期 – 第一次破產4年.第二次 5年 | IVA 有機會長過或短過4年、決定於與債權人達成怎樣的協議 |
| 破產人士不可以擔任有限公司董事、不可以持有商業登記、不可以持有保險、不可以持有任何車輛、不可以持有證券戶口、不可以持有保險箱等等 | IVA 若果得到債權人同意丶可保留以上物件。 |
| 破產人仕所有的資產(包括單名或联合持有的物業(包括在香港私樓丶居屋丶甲屋丶綠置居丶自置公屋等及在香港以外的物業)會被沒收及拍賣丶就算破產期完了丶也不會歸還給破產人士。 | IVA 若果得到債權人同意丶可保留以上資產。 |
| 破產人仕所有的銀行戶口會被取消丶只有保留一個储蓄戶口作出糧之用。 | IVA 可保留沿用的一個或多個銀行戶口。 |
| 如果破產人有穩定的收入、一樣需要向破產受託人供款、供款多少由受託人根據破破產人仕的實際情況而決定。 | IVA 只需要供同債權人達成的供款即可。 |
| 破產人就算解除破產令後、信用仍會受極大影響 | 相對IVA 影響輕微。 |
| 破產人士不可以從事一些需要領牌照的工作例如保險經紀、地產經紀等行業 | IVA可以繼續從事該行業 |
破產 與 IVA的分別

